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72号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
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邵伍炳。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伍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鸿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鸿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