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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872号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邵伍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邵伍炳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72号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

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邵伍炳。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伍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鸿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鸿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