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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乃执字第146号

王任恒与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任恒,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乃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王任恒,男,汉族,系重庆市梁平县人,经商。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地区泽当镇。法定代表人何超,系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任恒与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藏山南江南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及多起债务,已停止经营,目前正在与山南地区江南矿业协商续租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15)乃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索朗占堆

审判员 普布卓玛

审判员 吾金卓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索朗拉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