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冯亦伟,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景,女,汉族,1961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口福源汽车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冯亦伟申请执行陈涛、张景、周口福源汽车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时申请解除对陈涛名下的车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涛名下的车辆查封。
二、终结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铁安
审判员 张百勤
审判员 张彦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自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