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416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秀娜,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自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416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秀娜,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