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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416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416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秀娜,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