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昌华强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八村宏福路23号。法定代表人郭玉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金甡源麻制品有限公司(原名巨鹿县鸿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巨鹿镇西徐庄村。法定代表人钮建民,总经理。原审原告北京东昌华强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北金甡源麻制品有限公司(原名巨鹿县鸿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田桂清
审判员 杨兆山
审判员 张立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