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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274号

杨学昆与张晓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学昆,张晓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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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02民初1274号

原告:杨学昆。

被告:张晓成。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5日9时10分许,原告杨学昆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与友谊路交叉口处与被告张晓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杨学昆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晓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杨学昆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张晓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九十日内赔付原告杨学昆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二、此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杨学昆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