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784号罪犯白友康,男,1962年3月7日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友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2月26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5年3月4日裁定对罪犯白友康减刑二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白友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友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白友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友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审判员刘春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