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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初字156号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利华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利华电器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初字156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利华电器行。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市场边。经营者:叶仕香。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利华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无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2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陈向科

审 判 员  朱莉娜

代理

审判员  邱炜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朱宇锋

书 记 员  林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