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859号
原告:王少辉
被告:故城县润达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美雪。
被告:李俊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辉与被告故城县润达皮草有限公司、李俊成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润达皮草有限公司、李俊成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故城县润达皮草有限公司、李俊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