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040号原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沙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544517785。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59706994-X。法定代表人张文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余姚市佰德休闲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庚昌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城市明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余姚市佰德休闲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28万元,余姚市佰德休闲家具有限公司不得对本案被告进行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宗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