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45号
原告:巢湖市云龙门窗厂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茂永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了原告巢湖市云龙门窗厂诉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茂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花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荣军
代理
审判员 花 洁
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