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特70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河南农浩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西街6号。法定代表人司爱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军,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圣尼斯种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去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河西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彭其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申请人河南农浩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浩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87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丽担任
审判长,法官李楠、赵婧雪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农浩公司申请称:2012年3月31日,农浩公司与圣尼斯种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尼斯公司)签署《家庭农场协议》,约定由农浩公司为圣尼斯公司建设家庭农场,为圣尼斯公司生产用于商业销售和农业用途的种子。2012年和2013年度,圣尼斯公司按照《家庭农场协议》约定,安排农浩公司为其生产高价值作物番茄种子。2014年度,圣尼斯公司违约没有安排农浩公司生产。针对2014年圣尼斯公司没有向农浩公司分派任何作物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农浩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3月7日,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农浩公司对于仲裁庭确认的“2012年度至2013年度申请人共计投入生产种子规模817亩”有异议,早在2015年9月6日圣尼斯公司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的证据材料6中,已明确2012年的实际种植亩数为378亩,2013年的实际种植亩数为344亩,两年的种子生产规模实际应为722亩,而不是仲裁委员会确认的817亩。农浩公司发现上述错误后,于2016年3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述意见》,认为仲裁庭将2012年和2013年的实际生产规模认定为817亩属于计算错误,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仲裁委员会拒绝补正。农浩公司认为,仲裁庭据以计算损失赔偿的“生产规模817亩”属于虚假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8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圣尼斯公司答辩称:农浩公司关于实际生产规模817亩属于虚假证据的理由不成立。虚假证据是指证据是伪造的或是篡改的,本案仲裁时双方提交的证据互相是认可的,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农浩公司对于亩数的计算也是认可的。仲裁庭是根据农浩公司提交的2012年、2013年度生产亩数计算出来的,是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认定,故没有构成虚假证据、或是伪造证据的情形,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农浩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是法定的撤销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本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审理国内仲裁案件所作裁决的案件,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农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
二、关于农浩公司所提“仲裁庭据以计算损失赔偿的生产规模817亩属于虚假证据”的申请理由。农浩公司认为2012年、2013年两年的种子生产规模实际应为722亩,而不是仲裁庭确认的817亩。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仲裁程序中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且农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因此,农浩公司认为仲裁庭据以计算损失赔偿的生产规模817亩属于虚假证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仲裁庭对实际生产规模的认定于仲裁庭实体裁量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农浩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农浩种苗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87号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河南农浩种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丽
代理
审判员 李 楠
代理
审判员 赵婧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