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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51号

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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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06386。法定代表人周建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县港口镇集镇,组织机构代码:568662277。法定代表人吕青霞,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标的7169964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169964元,经查被执行人九江荣邦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由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报刚

审判员  张京平

审判员  黄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夏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