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财保55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胡愈轮。被申请人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被申请人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和一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和一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和。被申请人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被申请人尹德和。被申请人熊多奇。被申请人陈颢文。被申请人钟红贞。被申请人彭向阳。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胡愈轮与被申请人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和一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和一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德和、熊多奇、陈颢文、钟红贞、彭向阳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6日将仲裁申请人胡愈轮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和一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和一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德和、熊多奇、陈颢文、钟红贞、彭向阳名下价值人民币3370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仲裁申请人胡愈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胡愈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胡愈轮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仲裁申请人胡愈轮存款人民币3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和一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和一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和一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德和、熊多奇、陈颢文、钟红贞、彭向阳存款人民币3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爱云
审 判 员 邓 平
审 判 员 何祥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