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12号原告施宁,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九连山路畅水园11-1-160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7705051224。被告天津碧落苍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IT园-420。法定代表人刘子悦。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宁与被告天津碧落苍穹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宁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宁负担。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永诗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