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029号
原告:赵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王某,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赵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滕佳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