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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441号

原告郭巧玲与被告孟买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441号原告郭巧玲,女,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孟买芹,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巧玲与被告孟买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巧玲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巧玲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巧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巧玲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亮

代理

审判员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徐清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