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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92-2号

宋长武与计杨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长武,计杨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宋长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计杨,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宋长武与计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长武与被执行人计杨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长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济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