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088号原告刘艳平。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博琳商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平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博琳商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平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065元。
代理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