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1254号原告彭桂花。被告牟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花诉被告牟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牟芹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牟芹的银行存款13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牟爱平
审 判 员 徐 霞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