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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字1254号

彭桂花与牟芹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桂花,牟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1254号原告彭桂花。被告牟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花诉被告牟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牟芹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牟芹的银行存款13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牟爱平

审 判 员  徐 霞

代理

审判员  王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