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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8906号

罗杰峰故意杀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906号罪犯罗杰峰,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职高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8)昆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杰峰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陈世雄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七月八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于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79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39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17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杰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杰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杰峰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杰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