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58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月花。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应原被告已在大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邵政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