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郭龙英,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雷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石小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南湖劳教所。因被执行人雷华、石小华未履行(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龙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华、石小华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26元、执行费76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小华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石小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89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