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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790号

郭龙英与雷华、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龙英,雷华,石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郭龙英,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雷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石小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南湖劳教所。因被执行人雷华、石小华未履行(2015)宣民一初字第026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龙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华、石小华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26元、执行费76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小华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石小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89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