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住所地:湛江开发区。
负责人:黄明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战辉,男,汉族,住湛江市。被执行人包建华,男,汉族,住湛江市。被执行人谭剑锋,男,汉族,住湛江市。被执行人莫兆滨,男,汉族,住湛江市。被执行人湛江市品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战辉。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金地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战辉、包建华、谭剑锋、莫兆滨、湛江市品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湛开法民一字第165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891执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招 卿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梁 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吴明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