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邑执字第686-1号

张翅飞、何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翅飞,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686-1号申请执行人张翅飞,男,汉族,住大邑县。被执行人何平,男,汉族,住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08)大邑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申请人8100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平拥有位于大邑县安仁镇仁和街住宅一套(权00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平拥有位于大邑县安仁镇仁和街住宅一套(权00****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