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郝付友。
被执行人:张光成。本院在执行郝付友申请执行张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光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