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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391号

郝付友与张光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付友,张光成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郝付友。

被执行人:张光成。本院在执行郝付友申请执行张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光成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