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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60号

罗选丽与谢仕刚、喻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选丽,谢仕刚,喻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罗选丽,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珙县。被执行人谢仕刚,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珙县。被执行人喻梅,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珙县。申请执行人罗选丽依据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谢仕刚、喻梅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喻梅所有坐落在珙县巡场镇兴达街134号3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10****号)予以查封,限期被执行人谢仕刚、喻梅在15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