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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33号

李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雪芳,雷平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芳,女,汉族,1955年2月2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雷平文,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农民。李雪芳与雷平文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李雪芳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雷平文应支付李雪芳医疗费等5094.37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444.37元。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依法扣划雷平文在银行的存款5444.37元。2016年4月21日李雪芳领取了该款,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李雪芳与雷平文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