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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8276号

罗召富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罗召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276号罪犯罗召富,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西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召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召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召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于2016年4月3日被警告处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警告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召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召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