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276号罪犯罗召富,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11)西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召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召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召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于2016年4月3日被警告处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警告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召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召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