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579号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连庄二村。法定代表人崔建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志成。被告高麟升。被告王和庆。被告东阿鑫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区香江路。法定代表人王中森,系该公司经理。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振,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成、高麟升、王和庆、东阿鑫岳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刘志成、高麟升、王和庆的消费贷款购车协议中约定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 李 曼
审判员 王力平
审判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成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