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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145号

卫某与胡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某,胡某,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卫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胡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卫某诉胡某、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