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杰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良洞村良洞小学,住址机构代码59894662-5。
被执行人:梁松培,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恩平市杰沣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松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松培应支付货款136810元及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实欠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736.1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2032.24元,已全部转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西樵××××村有股份分红款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樵××××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要求该村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村内的股份分红款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2032.24元。申请执行人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村内的分红,本院已作出裁定并送达了被执行人股份分红及其他经济收益所在的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