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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189号

施琛华与吴珊、吴葆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施琛华,北京世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珊,吴葆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189号原告施琛华,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彭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383室。法定代表人叶福媛,总经理。被告吴珊,女,1978年9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吴葆工,男,1948年3月8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施琛华与被告北京世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世杰文化公司)、吴珊、吴葆工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世杰文化公司认为×××市×××区×××室是公司注册登记代办提供的地址,并非被告世杰文化公司实际办公地点,被告世杰文化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为×××市×××区×××室,被告吴珊、吴葆工认为居住地为×××市×××区×××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应由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世杰文化公司系债务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383室,其没有提供实际经营地为×××市×××区×××室的证据,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世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珊、吴葆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审判员 康 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