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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308号

初志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308号罪犯初志强,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达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初志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以罪犯初志强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8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认为,罪犯初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任劳任怨,厉行节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初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任劳任怨,厉行节约。百分考核连续记功三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初志强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初志强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平

审判员  图 雅

审判员  黄海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