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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328号

刘一×、刘二×与刘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一×,刘二×,刘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328号原告刘一×。原告刘二×。法定代理人张××。被告刘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原告刘二×与被告刘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原告刘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原告刘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原告刘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一×、原告刘二×承担。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月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