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328号原告刘一×。原告刘二×。法定代理人张××。被告刘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原告刘二×与被告刘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原告刘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原告刘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原告刘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一×、原告刘二×承担。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月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