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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8846号

钱进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钱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846号罪犯钱进,男,哈尼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红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钱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13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54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7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钱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〇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钱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钱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