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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8907号

杨文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907号罪犯杨文成,男,汉族,197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文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5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文成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文成在刑法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成在刑法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成在刑法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