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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执153号

谭云凤、黄克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云凤,黄克斌,孔凡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谭云凤,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黄克斌,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淮南矿业集团谢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孔凡玉,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谢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云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克斌、孔凡玉一案。执行标的13146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克斌、孔凡玉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克斌、孔凡玉的银行存款1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凡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