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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140号

秦善妹与秦芳、刘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善妹,秦芳,刘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秦善妹。被执行人秦芳。被执行人刘嘉。申请执行人秦善妹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芳、刘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11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竹波

代理

审判员  杨 云

代理

审判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