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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326号

胡亚洲诉杨登模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亚洲,杨登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胡亚洲,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登模,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登模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登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525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