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775号
原告:傅某某,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阮某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傅某某经本院通知,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兰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林 来源:
傅素英诉被告阮云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775号
原告:傅某某,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阮某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傅某某经本院通知,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兰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