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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1775号

傅素英诉被告阮云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傅某某,阮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775号

原告:傅某某,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阮某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傅某某经本院通知,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兰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