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刑更8622号

他山朋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他山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8622号罪犯他山朋,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1)陆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他山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他山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他山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他山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他山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