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31号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对原告李兵兵与被告蓝耀开、何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的第1页的案号“(2015)桂0124民初31号应为“(2016)桂0124民初31号”
审 判 长 蒙立群
代理
审判员 陈璐瑶
人民陪审员 罗善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延健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李兵兵与被告蓝耀开、何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31号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对原告李兵兵与被告蓝耀开、何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的第1页的案号“(2015)桂0124民初31号应为“(2016)桂0124民初31号”
审 判 长 蒙立群
代理
审判员 陈璐瑶
人民陪审员 罗善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延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