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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170号

李文明与周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明,周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170号

原告:李文明,男,汉族,1974年5月生,住宜阳县。

被告:周安良,男,汉族,1970年10月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明诉被告周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明于2016年5月10日以已与被告周安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安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安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明撤回对被告周安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李文明承担。

审判员  梁连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