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530号
原告:合肥绝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宁国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12472-8。
法定代表人:赵荣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宇,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城东乡唐桥村罗南1幢,组织机构代码67092496-6。
法定代表人:余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绝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审结的合肥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绝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由于本案审理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姜文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虞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