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866号原告余长安。委托代理人喻哲鑫,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晰。被告余孝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安与被告余孝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长安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长安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少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鸿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