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维国,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滁州市南谯区大王镇。
被执行人: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城东工业园上海路以东淮河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69739541-9。
法定代表人:童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维国与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80674.11元,执行费261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王 苏
审 判 员 夏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