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07号原告王雪娇,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代理人杨涛,系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娇与被告王延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娇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国洪宇
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