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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07号

王雪娇与王延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雪娇,王延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07号原告王雪娇,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代理人杨涛,系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娇与被告王延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娇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国洪宇

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