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前执字第1200-1号

徐对旺与马双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对旺,马双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200-1号

申请执行人:徐对旺、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双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对旺与被执行人马双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执字第1200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