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霞。
被执行人:李尚贤。申请执行人杨春霞与被执行人李尚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钢民初字第231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