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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187号

杨春霞与李尚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春霞,李尚贤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霞。

被执行人:李尚贤。申请执行人杨春霞与被执行人李尚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钢民初字第231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